各市州交通運輸局、省交通執法監督局:
為貫徹落實《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20年第17號,以下簡稱“《客規》”)精神,針對《客規》中要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一步細化的規定和行業管理工作中高度關注的重點問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關于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意見
(一)細化包車客運經營范圍分類
青海省包車客運按照經營范圍分為省際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并實行分類管理。包車客運經營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車客運業務。《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規范經營許可證換發
道路客運經營者現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期后,經營范圍按照新的分類標準換發(見附件2)。
1.換證機關。經營范圍包含一類、二類、三類班車客運和省際、市際、縣際包車客運的,客運經營者向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四類班車客運(縣內/毗鄰縣間)和縣內包車客運的,客運經營者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換證審查。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客規》第十一條規定,對客運經營者的經營條件進行復核,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應核減相應經營范圍或撤銷相應行政許可。
3.證件時限。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為到期當月月末。
(三)嚴格道路客運班線申請審查
1.受理機關。
從事一類、二類、三類客運班線和省際、市際、縣際包車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四類客運班線和縣內包車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征求意見。
(1)對于一類、二類客運班線申請的,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7個工作日內,征求終到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中途停靠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對于三類客運班線申請,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7個工作日內,征求起訖地及中途停靠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對于四類毗鄰縣客運班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7個工作日內,征求終到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有特殊規定或相關約定的除外。
(2)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重新提出申請時,如中途停靠站點、車輛數上限未發生變化的,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無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終到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再次征求意見。
(3)被征求意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外省除外)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日內向征求意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意見,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4)征求意見及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
(5)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客規》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3.行政許可審查。
(1)審查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申請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充分考慮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并結合公示情況、征求意見和協商情況等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審查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應充分考慮道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結果。
(2)審查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申請的,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安全風險評估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
(四)規范許可決定書發放
《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內容全省統一,載明起訖地、中途停靠站點、日發班次下限、車輛數量、技術等級要求、類型等級要求、經營期限等許可事項。
1.起訖地。客運班線起訖地與行政區劃名稱保持一致。對于旅游景區等需特殊載明的地名,可在行政區劃名稱后加括號載明。
2.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農村客運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由客運經營者自行確定,并告知原許可機關。中途停靠地不進站載客的定制客運應載明中途停靠地市、縣行政區劃名稱,視同為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其他客運班線應在《許可決定書》上逐一載明。
3.日發班次下限。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日發班次下限”調整為“日發班次”。
4.車輛數量。除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外,車輛數量可為區間范圍。
5.技術等級要求。技術等級應達到《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規定的條件,即從事高速公路客運以及800公里以上客運班車,技術等級明確為“一級”,其余明確為“二級及以上” 。
6.類型等級要求。從事一類、二類班線客運和包車客運的客車,類型等級明確為“中級及以上”,其余明確為“普通級及以上”。
7.經營期限。客運班線經營權為4-8年,各市州可根據本地客運管理需要,在該范圍內自行確定整數年。經營期限截止日期統一為到期當月月末。
8.市州、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針對原客運班線許可中存在的“一企一線多許可”的問題,加強工作統籌,逐步實現“一企一線一許可”。同一企業的同一線路仍有未到期許可的,視同為該企業對該線路的經營權仍然有效;同一線路所有許可均到期,企業仍申請經營該線路的,重新許可。班車客運經營者申請將已取得經營許可的客運班線“日發班次”調整為“日發班下限”的,許可機關應當按照變更許可的有關規定予以調整。班線客運經營者申請的“日發班次下限”低于當前許可的“日發班次”的,應當依據新《客規》第三十條規定,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五)規范客運班線備案事項
1.客運班線經營者與擬進站客運站簽訂進站協議后,向許可機關備案起訖地客運站和途經線路,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還應當備案車牌號。
2.起訖地客運站和途經線路備案實行告知制度,許可機關應當將備案信息及時告知客運班線終到地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起訖地有多個客運站的,可備案客運站數量由客運站所在地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4.途經線路可備案一條常用線路、一條備用線路。遇常用線路發生道路擁堵或實行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可啟用備用線路。
5.起訖地客運站、途經線路等備案事項變更的,應重新備案,重新換發《道路客運班線經營信息表》。
(六)規范客運車輛營運手續管理
1.道路運輸證配發。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實行“定車定牌”管理,客運經營者投放符合許可決定書要求的車輛后,許可機關為投放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在備注欄中注明客運班線起訖地和客運標志牌編號。800公里以下客運班線實行“車牌分離”管理,客運經營者已投放的車輛總數小于其取得的所有班車行政許可規定的車輛總數時,客運經營者可根據市場需求,適時投放車輛,市縣交通運輸部門為投放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2.班車客運標志牌制發。班車客運標志牌分為省際班車客運標志牌、市際班車客運標志牌、縣際班車客運標志牌、縣內/毗鄰縣班車客運標志牌。班車客運標志牌是取得班線許可后配發的營運手續,均為鋁制牌。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規范轄區客運標志牌制作和發放工作。嚴格按照《客規》附件7《班車客運標志牌正面》和附件13《道路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的規定制作班車客運標志牌,在班車客運經營者完成起訖地客運站點、途經路線、800公里以上車輛號牌備案后,配發新的班車客運標志牌。許可機關按照許可車輛數上限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和《道路客運班線經營信息表》。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道路客運班線經營信息表》應載明車牌號。
3.班車客運標志牌編號。班車客運標志牌編號由所在地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編號規則編制。編號形式為“某運班字XXXX號”組成。“某”為地域簡稱,分別為:西寧—寧,海東—東,海南—南,海北—北,海西—西,黃南—黃,果洛—果,玉樹—玉。“XXXX”為客運標志牌序號,全省統一為四位,各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序號管理臺賬,對轄區班車客運標志牌序號進行統一管理。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縣內/毗鄰縣班線”后,要向所在地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縣內/毗鄰縣班線客運標志牌編號。
4.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分為省際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和省內(市際/縣際/縣內)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在符合《客規》第五十五條規定情形時使用。除“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滅失,等待領取”的情形外,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均為一個運次內有效。客運經營者可在日發班次下限基礎上,自主增加日發班次,在許可客運班線車輛數量(班車客運標志牌數量)范圍內,自主調配類型等級和技術等級符合線路許可要求的自有營運客車開展經營。基于既有班車客運標志牌調配自有客車的,無須辦理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
5.包車客運標志牌制發。包車客運標志牌分為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和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包車客運標志牌為紙質臨時標志牌,按照在全省包車客運管理信息系統上的備案信息每趟次打印,每趟次有效。
(七)規范包車客運備案事項
從事縣際及以上包車客運的企業應當參照交通運輸部對省際包車客運備案的要求,將每趟次包車客運相關信息通過包車客運信息管理系統向車籍地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八)其他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和日發班次下限、車輛數量變更的,應當重新許可。客運班線起訖地客運站點、途經線路變更的,客運經營者填報《客運班線運營備案表》重新備案,并重新辦理營運手續。新增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的,許可機關應征求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所在地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車輛數量變更的,應當征求客運班線終到地、中途停靠地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二、關于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的意見
(一)客運站站級核定
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所在地竣工驗收合格的客運站,根據國家《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JT/T200-2020)進行站級核定。核定程序由各市州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
(二)經營許可
1.客運站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職責范圍內客運站事中事后監管、核查,在申請人獲得經營許可60天內對告知承諾事項情況進行核查,對情況不符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相應的行政許可。
2.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的,應重新辦理許可。
3.客運站經營者在客運站所在地城市市區、縣城城區的客運班線主要途經地點設立停靠點的,應先征得當地住建、公安交警部門同意后,填報《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備案表》,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并采取適合的方式向社會公告。停靠點應配備提供售檢票、行李物品安全檢查和實名制管理等服務必需的設施設備和必要的工作人員。
(三)進站管理
1.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接納持有效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及經營信息表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2.道路客運站應具備落實車輛安全例檢、實名制管理等要求的工作條件,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應在三級及以上客運站始發。
3.鼓勵汽車客運站及有條件的旅游景點建設旅游集散中心,允許旅游集散中心對出行時間一致和目的地相同的旅游散客統一組織包車服務。
4. 客運站經營者在備案的停靠點完成旅客行李物品安全檢查和實名制登記等服務后,方可組織旅客乘車。普通班線客運車輛不得在客運站和客運站備案的停靠點以外的地點上客。
三、關于定制客運管理的意見
(一)備案條件
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基于已經取得經營許可的客運班線開展定制客運。定制客運服務網絡平臺應具備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傳數據的條件(《定制客運服務網絡平臺上傳字段及要求》附后);應具備為乘客開具客運服務發票的條件。因開展定制客運需要改變相應客運班線許可事項中的車輛數量及相關要求的,應當在定制客運備案前,辦理許可事項變更。
(二)備案流程
1.開展定制客運服務的班車客運經營者自建或使用的定制客運服務網絡平臺具備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傳數據的條件后,填報《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信息表》,向客運班線原許可機關備案。對于符合開展定制客運服務條件且備案材料齊全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備案。
2.定制客運服務備案后,原許可機關向班車客運經營者換發《道路客運班線經營信息表》;許可機關根據備案定制客運車輛數量配發相應的“定制客運”標識;班車客運經營者將“定制客運”標識粘貼在班車客運標志牌規定位置。
3.客運班線起訖地為設區的市、縣、鄉或者村的,相應定制客運起訖地服務區域默認為城市市區、縣城城區、鄉或村。需特殊規定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提前函告涉及的其他市州。
(三)其他要求
1.提供定制客運的網絡平臺應按照《定制客運服務網絡平臺上傳字段及要求》實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傳定制客運服務業務數據。
2.班線客運經營者可結合線路運行實際和旅客乘車習慣優化運輸組織,由客運站發出的客車可結合實際同時開展定制客運。
3.定制客運經營者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和反恐主體責任,應在旅客上車前完成旅客實名登記、行李物品安全檢查。定制客運車輛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可在起訖地、中途停靠地所設置集中上客點。
4.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制度,可委托客運站或具備條件的維修企業、檢測機構等開展車輛安全例檢;具備《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規定的檢查場地、檢查設備設施等安全例檢條件的,也可自行開展安全例檢。定制客運車輛隨車攜帶《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報告單》,或由定制客運經營者將安全例檢信息上傳至網絡平臺。“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合格通知單”24小時內有效。單程運營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運班車和往返運營時間在24小時(含)以上的客運班車,實行每個單程檢查一次。
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正式實施前,各地可參照本實施意見開展相關管理工作,已備案的定制客運服務網絡平臺要按照實施意見要求完善平臺數據上傳功能。
附件: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
2.經營范圍對照表
3.道路旅客運輸班線備案表
4.道路旅客運輸站備案表
5.定制客運服務網絡平臺上傳字段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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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換證機關。經營范圍包含一類、二類、三類班車客運和省際、市際、縣際包車客運的,客運經營者向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四類班車客運(縣內/毗鄰縣間)和縣內包車客運的,客運經營者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換證審查。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客規》第十一條規定,對客運經營者的經營條件進行復核,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應核減相應經營范圍或撤銷相應行政許可。
3.證件時限。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為到期當月月末。
(三)嚴格道路客運班線申請審查
1.受理機關。
從事一類、二類、三類客運班線和省際、市際、縣際包車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四類客運班線和縣內包車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征求意見。
(1)對于一類、二類客運班線申請的,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7個工作日內,征求終到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中途停靠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對于三類客運班線申請,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7個工作日內,征求起訖地及中途停靠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對于四類毗鄰縣客運班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7個工作日內,征求終到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有特殊規定或相關約定的除外。
(2)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重新提出申請時,如中途停靠站點、車輛數上限未發生變化的,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無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終到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再次征求意見。
(3)被征求意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外省除外)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日內向征求意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意見,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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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客規》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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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查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申請的,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安全風險評估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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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內容全省統一,載明起訖地、中途停靠站點、日發班次下限、車輛數量、技術等級要求、類型等級要求、經營期限等許可事項。
1.起訖地。客運班線起訖地與行政區劃名稱保持一致。對于旅游景區等需特殊載明的地名,可在行政區劃名稱后加括號載明。
2.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農村客運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由客運經營者自行確定,并告知原許可機關。中途停靠地不進站載客的定制客運應載明中途停靠地市、縣行政區劃名稱,視同為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其他客運班線應在《許可決定書》上逐一載明。
3.日發班次下限。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日發班次下限”調整為“日發班次”。
4.車輛數量。除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外,車輛數量可為區間范圍。
5.技術等級要求。技術等級應達到《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規定的條件,即從事高速公路客運以及800公里以上客運班車,技術等級明確為“一級”,其余明確為“二級及以上” 。
6.類型等級要求。從事一類、二類班線客運和包車客運的客車,類型等級明確為“中級及以上”,其余明確為“普通級及以上”。
7.經營期限。客運班線經營權為4-8年,各市州可根據本地客運管理需要,在該范圍內自行確定整數年。經營期限截止日期統一為到期當月月末。
8.市州、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針對原客運班線許可中存在的“一企一線多許可”的問題,加強工作統籌,逐步實現“一企一線一許可”。同一企業的同一線路仍有未到期許可的,視同為該企業對該線路的經營權仍然有效;同一線路所有許可均到期,企業仍申請經營該線路的,重新許可。班車客運經營者申請將已取得經營許可的客運班線“日發班次”調整為“日發班下限”的,許可機關應當按照變更許可的有關規定予以調整。班線客運經營者申請的“日發班次下限”低于當前許可的“日發班次”的,應當依據新《客規》第三十條規定,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五)規范客運班線備案事項
1.客運班線經營者與擬進站客運站簽訂進站協議后,向許可機關備案起訖地客運站和途經線路,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還應當備案車牌號。
2.起訖地客運站和途經線路備案實行告知制度,許可機關應當將備案信息及時告知客運班線終到地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起訖地有多個客運站的,可備案客運站數量由客運站所在地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4.途經線路可備案一條常用線路、一條備用線路。遇常用線路發生道路擁堵或實行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可啟用備用線路。
5.起訖地客運站、途經線路等備案事項變更的,應重新備案,重新換發《道路客運班線經營信息表》。
(六)規范客運車輛營運手續管理
1.道路運輸證配發。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實行“定車定牌”管理,客運經營者投放符合許可決定書要求的車輛后,許可機關為投放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在備注欄中注明客運班線起訖地和客運標志牌編號。800公里以下客運班線實行“車牌分離”管理,客運經營者已投放的車輛總數小于其取得的所有班車行政許可規定的車輛總數時,客運經營者可根據市場需求,適時投放車輛,市縣交通運輸部門為投放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2.班車客運標志牌制發。班車客運標志牌分為省際班車客運標志牌、市際班車客運標志牌、縣際班車客運標志牌、縣內/毗鄰縣班車客運標志牌。班車客運標志牌是取得班線許可后配發的營運手續,均為鋁制牌。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規范轄區客運標志牌制作和發放工作。嚴格按照《客規》附件7《班車客運標志牌正面》和附件13《道路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的規定制作班車客運標志牌,在班車客運經營者完成起訖地客運站點、途經路線、800公里以上車輛號牌備案后,配發新的班車客運標志牌。許可機關按照許可車輛數上限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和《道路客運班線經營信息表》。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道路客運班線經營信息表》應載明車牌號。
3.班車客運標志牌編號。班車客運標志牌編號由所在地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編號規則編制。編號形式為“某運班字XXXX號”組成。“某”為地域簡稱,分別為:西寧—寧,海東—東,海南—南,海北—北,海西—西,黃南—黃,果洛—果,玉樹—玉。“XXXX”為客運標志牌序號,全省統一為四位,各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序號管理臺賬,對轄區班車客運標志牌序號進行統一管理。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縣內/毗鄰縣班線”后,要向所在地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縣內/毗鄰縣班線客運標志牌編號。
4.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分為省際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和省內(市際/縣際/縣內)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在符合《客規》第五十五條規定情形時使用。除“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滅失,等待領取”的情形外,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均為一個運次內有效。客運經營者可在日發班次下限基礎上,自主增加日發班次,在許可客運班線車輛數量(班車客運標志牌數量)范圍內,自主調配類型等級和技術等級符合線路許可要求的自有營運客車開展經營。基于既有班車客運標志牌調配自有客車的,無須辦理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
5.包車客運標志牌制發。包車客運標志牌分為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和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包車客運標志牌為紙質臨時標志牌,按照在全省包車客運管理信息系統上的備案信息每趟次打印,每趟次有效。
(七)規范包車客運備案事項
從事縣際及以上包車客運的企業應當參照交通運輸部對省際包車客運備案的要求,將每趟次包車客運相關信息通過包車客運信息管理系統向車籍地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八)其他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和日發班次下限、車輛數量變更的,應當重新許可。客運班線起訖地客運站點、途經線路變更的,客運經營者填報《客運班線運營備案表》重新備案,并重新辦理營運手續。新增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的,許可機關應征求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所在地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車輛數量變更的,應當征求客運班線終到地、中途停靠地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二、關于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的意見
(一)客運站站級核定
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所在地竣工驗收合格的客運站,根據國家《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JT/T200-2020)進行站級核定。核定程序由各市州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
(二)經營許可
1.客運站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職責范圍內客運站事中事后監管、核查,在申請人獲得經營許可60天內對告知承諾事項情況進行核查,對情況不符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相應的行政許可。
2.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的,應重新辦理許可。
3.客運站經營者在客運站所在地城市市區、縣城城區的客運班線主要途經地點設立停靠點的,應先征得當地住建、公安交警部門同意后,填報《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備案表》,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并采取適合的方式向社會公告。停靠點應配備提供售檢票、行李物品安全檢查和實名制管理等服務必需的設施設備和必要的工作人員。
(三)進站管理
1.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接納持有效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及經營信息表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2.道路客運站應具備落實車輛安全例檢、實名制管理等要求的工作條件,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應在三級及以上客運站始發。
3.鼓勵汽車客運站及有條件的旅游景點建設旅游集散中心,允許旅游集散中心對出行時間一致和目的地相同的旅游散客統一組織包車服務。
4. 客運站經營者在備案的停靠點完成旅客行李物品安全檢查和實名制登記等服務后,方可組織旅客乘車。普通班線客運車輛不得在客運站和客運站備案的停靠點以外的地點上客。
三、關于定制客運管理的意見
(一)備案條件
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基于已經取得經營許可的客運班線開展定制客運。定制客運服務網絡平臺應具備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傳數據的條件(《定制客運服務網絡平臺上傳字段及要求》附后);應具備為乘客開具客運服務發票的條件。因開展定制客運需要改變相應客運班線許可事項中的車輛數量及相關要求的,應當在定制客運備案前,辦理許可事項變更。
(二)備案流程
1.開展定制客運服務的班車客運經營者自建或使用的定制客運服務網絡平臺具備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傳數據的條件后,填報《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信息表》,向客運班線原許可機關備案。對于符合開展定制客運服務條件且備案材料齊全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備案。
2.定制客運服務備案后,原許可機關向班車客運經營者換發《道路客運班線經營信息表》;許可機關根據備案定制客運車輛數量配發相應的“定制客運”標識;班車客運經營者將“定制客運”標識粘貼在班車客運標志牌規定位置。
3.客運班線起訖地為設區的市、縣、鄉或者村的,相應定制客運起訖地服務區域默認為城市市區、縣城城區、鄉或村。需特殊規定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提前函告涉及的其他市州。
(三)其他要求
1.提供定制客運的網絡平臺應按照《定制客運服務網絡平臺上傳字段及要求》實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傳定制客運服務業務數據。
2.班線客運經營者可結合線路運行實際和旅客乘車習慣優化運輸組織,由客運站發出的客車可結合實際同時開展定制客運。
3.定制客運經營者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和反恐主體責任,應在旅客上車前完成旅客實名登記、行李物品安全檢查。定制客運車輛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可在起訖地、中途停靠地所設置集中上客點。
4.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制度,可委托客運站或具備條件的維修企業、檢測機構等開展車輛安全例檢;具備《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規定的檢查場地、檢查設備設施等安全例檢條件的,也可自行開展安全例檢。定制客運車輛隨車攜帶《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報告單》,或由定制客運經營者將安全例檢信息上傳至網絡平臺。“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合格通知單”24小時內有效。單程運營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運班車和往返運營時間在24小時(含)以上的客運班車,實行每個單程檢查一次。
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正式實施前,各地可參照本實施意見開展相關管理工作,已備案的定制客運服務網絡平臺要按照實施意見要求完善平臺數據上傳功能。
附件: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
2.經營范圍對照表
3.道路旅客運輸班線備案表
4.道路旅客運輸站備案表
5.定制客運服務網絡平臺上傳字段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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