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乘客在乘坐網約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網約車平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呢?讓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例簡介
2018年3月18日,丁某、楊某、阮某三人通過滴滴打車平臺預約快車出行。乘坐時,快車司機應某因違反交通信號燈掉頭行駛,與林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丁某等三人受傷。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林某與應某各負該事故50%的責任,丁某、楊某、阮某均無責任。
2020年5月,丁某等三人陸續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向椒江法院起訴,將網約車平臺、快車司機應某、對方車輛駕駛員林某及各自投保的保險公司列為被告,要求賠償各自損失共計200余萬元。
本案中,作為這起交通事故中的新角色——網約車平臺,到底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成為了案件審理的爭議焦點。
以案說法
對于網約車平臺與快車司機的法律關系,應當根據平臺與司機的合作模式綜合認定。
1、快車司機通過網絡注冊、與滴滴公司簽訂《專快車服務合作協議》等方式成為滴滴出行平臺的注冊司機,并接受網約車平臺的指令為乘客提供運送服務,結合網約車平臺對快車司機的準入資格、車輛標準、手機硬件標準及解約條件等方面的單方決定權、對服務費用的定價權、對駕駛員接單過程中的訂單詳情、位置信息、駕駛行為等的監督權以及快車司機還必須遵守網約車平臺的各項管理規則等。可見,快車司機在此過程中處于從屬、被支配地位。
2、對于價款支付問題。假如乘客未支付車費,網約車平臺在一般情況下會徑行向司機支付費用,這有異于一般中介合同的交易習慣。
3、《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即網約車平臺公司系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者,其身份屬于承運人。
綜上,快車司機應某與網約車平臺形成勞務關系。快車司機應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致人損害,應當由接受勞務一方的網約車平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拓展延伸
問題來了!如果乘客搭乘網約車平臺提供的“順風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網約車平臺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法官認為:
順風車運營模式有別于上述案件中的快車運營模式。順風車司機和乘客出于合意通過網約車平臺的打車軟件發布自己的出行信息,相當于分別和網約車平臺建立了委托關系,但雙方能否達成合乘協議,網約車平臺沒有決定權。
其次,費用收取不同。順風車模式下,計價不以營利為目的,是以分攤出行成本的一種費用收取方式。網約車平臺則在提供大數據行車信息,并在訂單達成并履行后從合乘費用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系“網絡信息服務費用”。這是一種居間服務,并非承運行為。
綜上,當你搭乘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網約車平臺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由事故責任方以及保險公司承擔。
法條索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3、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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