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紹興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紹興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為更好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紹興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本辦法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網約車數量實行市場調節,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對網約車的數量和價格實行臨時管控。
二、監管職責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網約車管理工作。其中,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管理,負責在全市經營的網約車平臺許可工作,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市場運營情況分析,并依法向社會公布網約車經營相關信息;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經營的網約車平臺許可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服務的網約車平臺、車輛、人員經營行為的監管,對本行政區域內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等違法行為實施查處。網信、發改、公安、人力社保、市場監管、稅務、人行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事中事后聯合監管。
三、網約車平臺公司審批管理
(一)經營許可。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在經營區域內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二)審批程序。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經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營區域為全市的,向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網約車經營許可申請的,應當書面征求網信、發改、公安、人力社保、市場監管、稅務、人行等部門(單位)意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約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三)經營許可變更。網約車平臺公司因合并、分立產生新經營主體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重新申請經營許可。網約車平臺公司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等情形的,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四)退出經營。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并向提供服務的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員及全社會通告。終止經營服務的,應當自終止經營服務之日起10日內將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并由原許可機關注銷。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四、網約車車輛審批管理
(一)車輛許可。用于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具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和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微型面包車除外);車輛行駛證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4年;車型為新能源車輛,車輛軸距大于2600毫米,綜合工況續航里程大于250千米;車輛計稅價格高于15萬元的不受上述車輛燃料類型和參數標準限制;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安裝有行駛記錄、衛星定位等出租汽車行業規定的功能要求車載終端設備,安裝應急報警裝置,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19),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監管平臺;不噴涂、張貼經營性質的標志標識和廣告,不安裝巡游車專用設施設備,不使用巡游車專用色。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據城市發展需要,及時調整網約車車輛參數標準。本辦法頒布前已經注冊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車輛參數及燃料類型按原標準執行。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巡游出租汽車,可以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二)審批程序。用于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該車輛經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領網約車運輸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審核通過的車輛出具網約車車輛登記及變更聯系單。當事人應當持網約車車輛登記及變更聯系單,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申請人應當提交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的營運車輛相關保險證明復印件,承運人責任險如由網約車平臺公司購買的,提供平臺保險方案證明文件復印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約車運輸證。
(三)退出經營。網約車終止經營、變更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者車輛使用性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終止與機動車所有人的相關協議,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注銷網約車運輸證,憑注銷(變更)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滿8年的,退出網約車經營,允許車輛行駛證變更為非營運。
五、網約車駕駛員審批管理
(一)從業條件。申請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本市戶籍,或非本市戶籍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
(二)審批程序。申請人應當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申請表,并提交申請材料,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參加從業考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查并組織考試,為符合條件且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從業資格類別為“出租車駕駛員”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已經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要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換發從業資格類別為“出租車駕駛員”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三)從業上崗。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經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后完成注冊,方可上崗服務。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應當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報備機關報備后完成注銷。個人只能申請1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無正當理由,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拒絕個人網約車申請加入平臺。
六、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
(一)強化平臺公司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或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并將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經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應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應當督查駕駛員遵守相關服務規定;應當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設立線上、線下投訴電話并對外公布,設立專門設訴處理部門,接到投訴后在3日內或按規定處理完畢;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運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日向社會公布,并向經營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應當合理制定網約車平臺收費標準,并向公眾公布;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按年度開展平臺所屬車輛的檢查,確保車輛按照規定完成年度審驗,確保營運車輛保險在有效期內,確保網約車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相關數據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應當制定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主動開展行業不穩定風險摸排,及時上報信息,消除隱患;應當做好駕駛員及乘客的應急報警處置工作,及時妥善處置報警信息,保障司乘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做好與各級監管平臺的對接工作,共享數據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及經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二)規范網約車駕駛員行為。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網約車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使用文明用語,確保車容車貌符合相關要求,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出具相應車費票據;應當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執行政府部門指令性運輸任務時除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已經設立網約車接駁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采取有效的技術管理手段確保車輛在規定區域內接客,網約車不得在接駁站中長期駐點候客或線下攬客。網約車駕駛員提供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三)引導乘客文明乘車。乘客要文明乘車,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乘客要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四)加強合規合法經營管理。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業務。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私人小客車合乘包括免費互助和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鼓勵免費互助的私人小客車合乘。合乘出行作為合乘服務提供者(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凡根據乘客意愿提供車輛和駕駛員,每輛私人小客車或每個駕駛員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超過4次,或收取費用超過分攤出行成本范疇的,均屬于網約車經營,相關平臺企業、車輛、駕駛員應當取得網約車相應經營許可或者從業資格。提供合乘服務的平臺應當按要求將相關數據接入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七、監督檢查
(一)落實部門責任。交通運輸、網信、發改、公安、人力社保、市場監管、稅務、人行等部門(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有關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強網約車行業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第三方服務質量測評,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以及服務質量測評結果、違章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做好網約車行業事中事后聯合監管相關工作。
2.網信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絡信息服務安全,依法查處網絡違法行為。
3.發改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自主定價行為,牽頭開展網約車行業失信專項治理工作。
4.公安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網絡信息服務安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提供網約車駕駛員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依法審核駕駛員相關信息;開展網約車車輛變更和報廢相關工作;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依法處置行業有關的各類治安事(案)件,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打擊。
5.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做好網約車行業中的勞動用工指導服務,探索建立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平臺用工監管機制,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政策。
6.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行為,依法查處經營過程中的虛假宣傳、不正當有獎銷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處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計程計價方式,依法查處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7.稅務部門負責依法監督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納稅行為,依法查處經營過程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票據使用規定的行為。
8.人行機構負責依法監督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網絡支付業務行為,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或違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的支付機構及平臺公司。
(二)健全聯動機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依法開展聯合監督和整治行動,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對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線上線下車輛或人員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納稅、不正當競爭、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聯合監管,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本市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通過“信用紹興”“信用中國”等網站向社會公示。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紹興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紹政辦發〔2016〕112號)同時廢止。
附件: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許可材料清單
附件
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許可材料清單
一、網約車平臺公司許可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和資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區、縣(市)固定辦公場所自有權屬證明或租賃協議,區、縣(市)負責人及管理人員信息材料;
(四)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有關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和材料;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的提交在相應經營區域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相關數據接入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七)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的承諾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制度;平臺運行可行性方案;服務質量保障和投訴處理制度;財務會計結算制度;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車輛調度規則;網絡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網約車車輛許可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報告;
(三)車輛購置發票和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新能源車輛綜合工況續航里程說明,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安裝、接入情況說明,機動車所有者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申請的有效委托協議等材料。
三、網約車駕駛員許可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申請表;
(二)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三)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戶籍證明,或社保繳納證明,或在本市申領的浙江省居住證;
(五)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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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出經營。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并向提供服務的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員及全社會通告。終止經營服務的,應當自終止經營服務之日起10日內將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并由原許可機關注銷。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四、網約車車輛審批管理
(一)車輛許可。用于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具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和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微型面包車除外);車輛行駛證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4年;車型為新能源車輛,車輛軸距大于2600毫米,綜合工況續航里程大于250千米;車輛計稅價格高于15萬元的不受上述車輛燃料類型和參數標準限制;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安裝有行駛記錄、衛星定位等出租汽車行業規定的功能要求車載終端設備,安裝應急報警裝置,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19),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監管平臺;不噴涂、張貼經營性質的標志標識和廣告,不安裝巡游車專用設施設備,不使用巡游車專用色。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據城市發展需要,及時調整網約車車輛參數標準。本辦法頒布前已經注冊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車輛參數及燃料類型按原標準執行。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巡游出租汽車,可以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二)審批程序。用于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該車輛經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領網約車運輸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審核通過的車輛出具網約車車輛登記及變更聯系單。當事人應當持網約車車輛登記及變更聯系單,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申請人應當提交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的營運車輛相關保險證明復印件,承運人責任險如由網約車平臺公司購買的,提供平臺保險方案證明文件復印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約車運輸證。
(三)退出經營。網約車終止經營、變更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者車輛使用性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終止與機動車所有人的相關協議,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注銷網約車運輸證,憑注銷(變更)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滿8年的,退出網約車經營,允許車輛行駛證變更為非營運。
五、網約車駕駛員審批管理
(一)從業條件。申請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本市戶籍,或非本市戶籍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
(二)審批程序。申請人應當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申請表,并提交申請材料,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參加從業考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查并組織考試,為符合條件且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從業資格類別為“出租車駕駛員”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已經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要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換發從業資格類別為“出租車駕駛員”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三)從業上崗。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經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后完成注冊,方可上崗服務。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應當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報備機關報備后完成注銷。個人只能申請1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無正當理由,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拒絕個人網約車申請加入平臺。
六、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
(一)強化平臺公司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或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并將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經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應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應當督查駕駛員遵守相關服務規定;應當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設立線上、線下投訴電話并對外公布,設立專門設訴處理部門,接到投訴后在3日內或按規定處理完畢;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運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日向社會公布,并向經營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應當合理制定網約車平臺收費標準,并向公眾公布;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按年度開展平臺所屬車輛的檢查,確保車輛按照規定完成年度審驗,確保營運車輛保險在有效期內,確保網約車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相關數據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應當制定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主動開展行業不穩定風險摸排,及時上報信息,消除隱患;應當做好駕駛員及乘客的應急報警處置工作,及時妥善處置報警信息,保障司乘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做好與各級監管平臺的對接工作,共享數據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及經營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二)規范網約車駕駛員行為。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網約車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使用文明用語,確保車容車貌符合相關要求,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出具相應車費票據;應當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執行政府部門指令性運輸任務時除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已經設立網約車接駁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采取有效的技術管理手段確保車輛在規定區域內接客,網約車不得在接駁站中長期駐點候客或線下攬客。網約車駕駛員提供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三)引導乘客文明乘車。乘客要文明乘車,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乘客要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四)加強合規合法經營管理。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業務。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私人小客車合乘包括免費互助和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鼓勵免費互助的私人小客車合乘。合乘出行作為合乘服務提供者(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凡根據乘客意愿提供車輛和駕駛員,每輛私人小客車或每個駕駛員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超過4次,或收取費用超過分攤出行成本范疇的,均屬于網約車經營,相關平臺企業、車輛、駕駛員應當取得網約車相應經營許可或者從業資格。提供合乘服務的平臺應當按要求將相關數據接入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七、監督檢查
(一)落實部門責任。交通運輸、網信、發改、公安、人力社保、市場監管、稅務、人行等部門(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有關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強網約車行業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第三方服務質量測評,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以及服務質量測評結果、違章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做好網約車行業事中事后聯合監管相關工作。
2.網信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絡信息服務安全,依法查處網絡違法行為。
3.發改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自主定價行為,牽頭開展網約車行業失信專項治理工作。
4.公安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網絡信息服務安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提供網約車駕駛員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依法審核駕駛員相關信息;開展網約車車輛變更和報廢相關工作;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依法處置行業有關的各類治安事(案)件,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打擊。
5.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做好網約車行業中的勞動用工指導服務,探索建立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平臺用工監管機制,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政策。
6.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行為,依法查處經營過程中的虛假宣傳、不正當有獎銷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處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計程計價方式,依法查處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7.稅務部門負責依法監督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納稅行為,依法查處經營過程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票據使用規定的行為。
8.人行機構負責依法監督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網絡支付業務行為,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或違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的支付機構及平臺公司。
(二)健全聯動機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依法開展聯合監督和整治行動,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對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線上線下車輛或人員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納稅、不正當競爭、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聯合監管,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本市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通過“信用紹興”“信用中國”等網站向社會公示。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紹興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紹政辦發〔2016〕112號)同時廢止。
附件: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許可材料清單
附件
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許可材料清單
一、網約車平臺公司許可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和資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區、縣(市)固定辦公場所自有權屬證明或租賃協議,區、縣(市)負責人及管理人員信息材料;
(四)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有關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和材料;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的提交在相應經營區域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相關數據接入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七)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的承諾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制度;平臺運行可行性方案;服務質量保障和投訴處理制度;財務會計結算制度;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車輛調度規則;網絡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網約車車輛許可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報告;
(三)車輛購置發票和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新能源車輛綜合工況續航里程說明,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安裝、接入情況說明,機動車所有者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申請的有效委托協議等材料。
三、網約車駕駛員許可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申請表;
(二)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三)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戶籍證明,或社保繳納證明,或在本市申領的浙江省居住證;
(五)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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